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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商品檢驗司關于進口原油采信有關事項的解讀,跟著心海供應鏈一起來看下,需要上海進口報關 歡迎來電咨詢。
根據海關總署2023年12月25 日發(fā)布的《海關總署關于進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193號,以下簡稱
193 號公告)以及2024年7月1
日發(fā)布的《進口原油采信機構目錄》,進口原油檢驗采信工作進入實施階段,為便于公眾更好把握政策,現就熱點問題解答如下:
一、進口原油采信政策與海關發(fā)布的其他優(yōu)惠政策是否同步適用?
答:實施采信的進口原油,可以同時享受“先放后檢”等海關已經發(fā)布的其他便利化政策。
二、同一運輸工具裝載不同種類、不同批次原油,是否允許部分批次進口原油檢驗申請采信而其余部分不申請?
答:根據193號公告,“海關對同期裝載在同一運輸工具上的進口原油采用相同的檢驗監(jiān)管模式”。對于裝載在同一運輸工具上同時抵港的進口原油,其法定檢驗可以選擇全部采信或者全部不采信,不允許僅其中部分批次檢驗申請采信。
三、申請采信的進口原油,是否必須在采信管理系統(tǒng)上傳采信報告?
答:進口原油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請實施采信的,采信機構應將采信報告上傳至采信管理系統(tǒng)。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報進口時,在“貨物屬性”欄選擇“檢驗結果需采信”類型進行申報,在對應貨物項號的“產品資質”欄中錄入“采信機構代碼/檢驗報告編號”,錄入采信機構代碼和檢驗報告編號時應區(qū)分大小寫。在“隨附單據”欄上傳采信報告以及 193號公告的附件3《質量安全符合性聲明》。采信報告應當符合《采信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并包含貨物相關運輸信息。對于申報進口時選擇采信模式,但是未按規(guī)定上傳采信報告的,海關將根據《采信管理辦法》開展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依法對相應各方予以處置。
四、進口原油采信機構能否在中轉經停港或者到貨后在我國境內卸貨港實施與采信相關的委托檢驗?
答:采信機構在嚴格執(zhí)行取樣及檢測標準并確保檢驗結果準確可信的前提下,可于發(fā)貨前在起運國實施取樣和檢驗檢測,也可以在中轉經停港或者在卸貨港實施取樣和檢驗檢測。
五、如果進口原油采信機構在卸貨港實施取樣和檢驗檢測,企業(yè)在申報時無法及時取得采信報告并在“單一窗口”上傳采信報告,應如何解決?
答:1. 對采信機構在卸貨港實施取樣、檢驗的,受委托的采信機構應在貨物申報進口前,通過采信管理系統(tǒng)上傳“采信報告承諾書”,承諾書應包含“采信報告預編碼”;
2. 待完成檢驗并出具報告后,采信機構應盡快將采信報告上傳至采信管理系統(tǒng),并在上傳報告界面的“備注”欄注明采信報告所對應的報關單編號,以便海關工作人員核對;
3. 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報進口時,應在“產品資質”欄錄入“采信機構代碼”和由采信機構提供的“采信報告預編碼”,并應確保該預編碼與采信機構上傳的預編碼一致,同時在“隨附單據”欄上傳“采信報告承諾書”。
六、進口原油采信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是否有格式要求?
答:目前對采信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沒有統(tǒng)一的格式要求,按照《采信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采信報告必須包含以下內容:
(一)采信機構名稱及其代碼;
(二)檢驗報告編號;
(三)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稱、型號規(guī)格、對應的批次編號或者產品序列號碼以及其他產品追溯信息;
(四)采信要求規(guī)定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以及抽樣方案等;
(五)委托人名稱以及聯(lián)絡信息;
(六)受理日期、檢驗地點、檢驗時間以及簽發(fā)日期;
(七)檢驗結果;
(八)簽發(fā)人簽字。
同時,應涵蓋193號公告附件1《進口原油采信檢驗項目、適用的技術規(guī)范》中列明的全部檢驗項目:
(一)水含量;
(二)20℃密度;
(三)204℃前餾分有機氯含量;
(四)硫含量;
(五)鹽含量;
(六)酸值;
(七)機械雜質含量。
來源“海關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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